浙江省军事设施保护实施办法/第六章 军事设施的共同保护措施第三十九条已废止在国家重点和省级风景名胜区内一般不再新建、扩建军事设施。确需新建、扩建的,应当经省人民政府和军区级以上主管军事机关批准。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