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军事设施保护实施办法/第五章 其他军事设施的保护第三十四条已废止在军用通信、输电线路附近建筑施工、筑路、兴修农田水利、植树造林、砍伐林木、运输超高超大物件、架设线路、铺设管道或进行水下作业等活动,可能危及军用通信、输电线路安全的,应当事先征得团级以上主管军事机关同意,并在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后方可动工。对危及军用通信、输电线路安全的树枝,军用通信、输电线路管理单位可以与有关部门协商后予以无偿剪除。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