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已废止

禁止在军用公路、铁路专用线和军用输油、输水管道两侧规定距离内修筑建筑物。

禁止与军用公路、铁路专用线或军用输油、输水管道接线、接口。确需与军用铁路专用线接线的,须经军区级以上主管军事机关批准;确需与军用公路专用线或军用输油、输水管道接线、接口的,须经主管军事机关批准。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