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军事设施保护实施办法/第五章 其他军事设施的保护第三十三条已废止在未划入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军事设施附近,需要进行采石、取土、爆破等活动的,应当事先征得团级以上主管军事机关或看管军事设施的有关单位同意,并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不得危害军事设施的安全和使用效能。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