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军事设施保护实施办法/第三章 军事禁区的保护第二十三条已废止对非法进入军事禁区或在禁区内超越批准的时间、范围和形式活动,或在禁区外围安全控制范围内从事危害军事设施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不听制止的,军事禁区管理单位的执勤人员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在危及军事设施安全或值勤人员生命安全等紧急情况下可以使用武器。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