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军事设施保护实施办法/第三章 军事禁区的保护第二十一条已废止在军事禁区外围安全控制范围内,当地居民可以照常生产、生活,但不得进行爆破、射击以及其他危害军事设施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