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废止

军事禁区外围安全控制范围应当在外沿设置安全警戒标志。标志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规定式样制作,标志设置地点由军事禁区管理单位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定。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