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军事设施保护实施办法/第三章 军事禁区的保护第二十条已废止军事禁区外围安全控制范围应当在外沿设置安全警戒标志。标志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规定式样制作,标志设置地点由军事禁区管理单位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定。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