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军事设施保护实施办法/第三章 军事禁区的保护第十九条已废止禁止军事禁区管理单位以外的人员对禁区进行摄影、摄像、录音、勘察、测量、描绘和记述。确需进行上述活动的,须经军区级以上主管军事机关批准。上述活动所获的资料,送经原批准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使用。航空器进入陆地、水域军事禁区上空执行遥感、物探等专业飞行任务的,适用前款规定。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