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废止

禁止军事禁区管理单位以外的人员、车辆、船舶或航空器进入禁区。确需进入的,须经军区级以上主管军事机关批准。

经批准进出军事禁区的人员、车辆、船舶、航空器及随带的物品、器具,应当接受军事禁区管理单位的严格检查和登记,并应当按批准的时间、范围和形式活动。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