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军事设施保护实施办法/第三章 军事禁区的保护第十七条已废止陆地军事禁区应当按照划定的范围,在外沿修筑围墙或设置铁丝网等障碍物,水域军事禁区应当设置障碍物或界线标志。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