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军事设施保护实施办法/第二章 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范围的划定第十二条已废止军事禁区外围安全控制范围的划定,应当在确保军事设施安全、保密和使用效能的前提下,尽量控制在最小地域。军事禁区外围安全控制范围内,土地及其附着物的原所有权、使用权不变。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