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废止

军事禁区外围安全控制范围的划定,应当在确保军事设施安全、保密和使用效能的前提下,尽量控制在最小地域。

军事禁区外围安全控制范围内,土地及其附着物的原所有权、使用权不变。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