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废止

下列军事禁区可以在其外围划定安全控制范围:

(一)禁区面积较小,在禁区内采取防护措施不足以保证军事设施安全、保密需要的;

(二)禁区内军事设施具有重大危险因素的;

(三)禁区内军事设施有特殊技术要求的。

军用洞库的军事禁区外沿与军事管理区相连的,一般不再划定外围安全控制范围。

水域军事禁区的水上部分,不划定外围安全控制范围。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