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军事设施保护实施办法/第二章 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范围的划定第十三条已废止军事禁区需要划定外围安全控制范围的,应当在报经南京军区和省人民政府批准后与军事禁区同时划定。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