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三条有效本条例第四十八条至第五十二条规定的行政措施和行政处罚,属于规模化供水工程的,由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属于小型集中供水工程的,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