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有效

国家工作人员在村镇供水监督管理和检测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违规收取检测等费用的,应当全额退还。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