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四条有效国家工作人员在村镇供水监督管理和检测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违规收取检测等费用的,应当全额退还。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