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一)阻挠供水设施抢修的;

(二)盗用水或者擅自在供水单位管理的供水管道上连接取水设施的;

(三)擅自拆卸、启封、围压、损坏水表,影响水表正常计量的;

(四)生产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用水管网与村镇供水管网直接连接的。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