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第五章 供水与用水第四十三条有效因村镇供水工程施工或者供水设施检修等原因,需要临时停止供水的,供水单位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用水户。预计连续超过四十八小时不能恢复正常供水的,供水单位应当采取必要的应急供水措施,保证用水户生活用水。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致使供水中断的,供水单位应当积极组织抢修,及时通知用水户,并报告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