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第五章 供水与用水第三十八条有效用水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时交纳水费;(二)不得擅自改变用水性质;(三)不得盗用或者擅自向其他单位和个人转供用水;(四)变更户名或者终止用水,应当及时告知供水单位或者办理相关手续。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