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用水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时交纳水费;

(二)不得擅自改变用水性质;

(三)不得盗用或者擅自向其他单位和个人转供用水;

(四)变更户名或者终止用水,应当及时告知供水单位或者办理相关手续。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