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第五章 供水与用水第三十七条有效供水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保持供水安全稳定;(二)依照价格标准计量收费;(三)设立服务电话,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用水户监督;(四)规范供水档案管理;(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