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第五章 供水与用水第三十六条有效供用水双方应当订立供用水合同。签订书面合同的,可以参照使用示范文本。供用水合同示范文本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