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第四章 水源与水质第三十一条有效新建规模化供水工程水质应当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已建的规模化供水工程水质未达到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应当及时更新改造,限期达到标准。小型集中供水工程应当不断提高供水水质,逐步达到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