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村镇供水,是指利用村镇供水工程向村镇居民和单位等用水户供应生活用水和生产用水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村镇供水工程,包括规模化供水工程和小型集中供水工程。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