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村镇供水坚持城乡供水一体化方向,实行政府主导与市场化运行相结合、生活用水优先与兼顾生产用水相结合、确保水质与保障水量相结合的原则。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