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第三章 产权与管护第十九条有效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确定村镇供水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负责村镇供水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农村集体所有的村镇供水工程,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按照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管理。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