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村镇供水工程产权所有者应当确定运行管护主体。

国有独资或者控股的规模化供水工程应当由专业供水企业负责运行管护。

鼓励区域性、专业化供水组织运行管护村镇供水工程。

入户水表、水表至用水户的供水设施由用水户负责管护。

运行管护主体应当建立管护制度,落实管护措施,明确管护责任,做好运行管护与安全生产,保证正常供水。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