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第三章 产权与管护第十八条有效村镇供水工程应当按照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或者按照出资人意愿确定产权。规模化供水工程应当进行产权登记。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