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第三章 产权与管护第十七条有效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村镇供水工程名录,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开,并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