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对水压要求超过供水管网正常压力的建筑物,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供水单位同意的技术方案配套建设二次供水设施。二次供水设施经建设单位会同供水单位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