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三条有效村镇供水工程由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组织验收。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