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村镇供水工程建设用地,按照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优先列入建设用地计划,保证项目用地。

村镇供水工程可以采用征收、划拨或者集体土地内部调剂等方式提供建设用地。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