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第四章 应急处置与救援第四十八条有效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为应对突发事件,可以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征用时应当向被征用的单位或者个人出具应急征用手续并登记造册,载明被征用财产的相关信息。紧急情况下,可以先征用再补充完善相应手续。被征用的财产使用完毕或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返还。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