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第五章 事后恢复与重建第四十九条有效突发事件的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宣布应急处置结束,停止执行应急处置措施,同时采取或者继续实施疫病防治、疫情或者灾害监控、污染治理、宣传疏导、心理危机干预等必要措施,防止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次生、衍生事件,防止重新引发社会安全事件。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