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第四章 应急处置与救援第四十七条有效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组织处置工作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和事件发生有关单位,及时赶赴现场,开展劝解、疏导工作,引导当事人理性表达诉求,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做好现场处置工作。发生前款规定的事件,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事件的性质和特点,依法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五十条规定的应急处置措施。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