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第四章 应急处置与救援第四十六条有效受到自然灾害危害或者发生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立即报告,并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预案,组织人员开展自救和互救,撤离危险区域,控制危险源,封锁现场或者危险场所,并采取措施防止危害扩大。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