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第四章 应急处置与救援第四十五条有效突发事件发生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进行宣传动员,组织公民开展自救和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公民应当服从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的指挥和安排,配合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