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第三章 监测与预警第三十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预警制度。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级别,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预警级别的划分,按照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