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第三章 监测与预警第三十六条有效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法定权限和程序向社会发布相应级别的警报,决定并宣布有关地区进入预警期,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并向当地驻军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者相关地区的人民政府通报。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