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专业机构应当对收集和接报的突发事件信息及时进行分析研判。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送突发事件信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专业机构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主管部门报送突发事件信息,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发生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事发后两小时内向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报告,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事发后三小时内向省人民政府报告。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