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第三章 监测与预警第三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专业机构,应当通过互联网、信息报告员、监测网点、向社会公布的报警电话等多种途径收集突发事件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悉突发事件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110报警电话等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指定的专业机构报告。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