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纳入政府年度工作考核范围,对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进行目标考核,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