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组织制定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和本级人民政府相关应急预案,制定突发事件部门应急预案。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辖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鼓励村(居)民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