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突发事件信息公开和新闻发言人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统一、准确、及时发布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工作的信息,并对虚假信息及时予以澄清。新闻媒体应当真实、客观、准确报道有关突发事件的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的虚假信息。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