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有效的社会动员机制,发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突发事件应对中的作用,增强全民的公共安全和防范风险意识,提高全社会避险、自救、互救等能力。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义务参与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