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循环经济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循环经济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循环经济规划编制、科技推广、统计调查、宣传培训、学术交流、监督检查等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0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