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循环经济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循环经济工作的组织领导和队伍建设,建立发展循环经济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协调解决发展循环经济中的重大问题,促进循环经济发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发展循环经济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发展循环经济的具体指导、组织协调、监督管理,并承担联系会议的具体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发展循环经济的监督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0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