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循环经济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鼓励和支持行业协会、中介机构等社会组织,开展循环经济政策研究、技术推广、宣传培训和咨询服务,接受政府委托,提供循环经济发展的公共服务,加强循环经济的交流与合作。鼓励和支持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开展多种形式的产学研合作,开发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等方面的技术,提高循环经济技术支撑能力和创新能力。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0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