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循环经济促进条例/第六章 激励措施第三十七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用于循环经济的重大项目、示范工程、技术成果产业化、信息服务等。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投入循环经济项目建设。鼓励利用境外资本和技术,促进循环经济发展。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0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