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用于循环经济的重大项目、示范工程、技术成果产业化、信息服务等。

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投入循环经济项目建设。鼓励利用境外资本和技术,促进循环经济发展。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