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循环经济促进条例/第六章 激励措施第三十八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企业产品列入国家和省级资源综合利用目录的,应当按照利用量给予企业财政补贴。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0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