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循环经济促进条例/第五章 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第三十五条有效产生镁渣和电石渣的企业应当研发或者引进新技术,对镁渣、电石渣进行资源化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置。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0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