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循环经济促进条例/第五章 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第三十四条有效焦化企业和炼铁企业应当对其产生的焦炉煤气、高炉煤气进行资源化利用。禁止将焦炉煤气、高炉煤气直接排空、燃烧。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0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