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焦化企业和炼铁企业应当对其产生的焦炉煤气、高炉煤气进行资源化利用。

禁止将焦炉煤气、高炉煤气直接排空、燃烧。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0月1日